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西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加快新技術、新產品及新工藝等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推動環境污染治理技術進步,以技術創新推動支撐生態環境治理,推動廣西生態文明建設和環保產業發展,促進廣西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技術,是指具有一定創新性和實用性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新產品、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主要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以及土壤污染修復等環境污染治理技術。
第三條 廣西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廣西環保產業協會”)行業自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自愿申請、協會組織、專家評估的原則。
本技術評估僅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受理。
第四條 本辦法的技術評估包括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可行性評估和環境污染治理及生態環境保護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成果鑒定。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負責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評估
第五條 需要進行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的單位,按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愿向廣西環保產業協會提出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申請,根據申請類別提交《廣西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申請表》(附件 1)。
第六條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廣西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申請表》審查合格后,雙方簽訂《廣西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協議書》(附件 2)。
第七條 申請評估單位需提供以下評估材料
(一)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可行性評估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
3.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
4.其他相關資料。
(二)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成果鑒定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擁有技術(產品)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和無知識產權糾紛的承諾和聲明;
3.科技查新報告;
4.技術總結報告;
5.經濟、環境效益分析報告;
6.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檢測報告;
7.產品執行標準或環保產品認證證書及在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僅限于產品類);
8.主要用戶目錄及兩個以上用戶使用意見;
9.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的技術,不予受理:
1.不符合國家和廣西產業政策;
2.有知識產權糾紛;
3.已經由其他第三方機構評估結論意見又沒有明顯改進;
4.有重大盜拾技術嫌疑;
5.認為有重大缺漏;
6.其他認為不符合評估要求的。
第九條 技術申請單位在申報過程中,有義務配合技術評估工作,根據需要提供與技術有關的真實有效資料和信息,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有關技術評估信息;
2.不得編造不實信息、詆毀、侮辱、陷害技術管理者、 評估活動承擔者及人員、評估專家和其他申請者。
第十條 技術評估專家原則上從廣西環保產業協會專家庫抽選,特殊行業的,可向外聘請。由廣西環保產業協會作為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審核評估。每個項目評估的專家組由環保及相關行業專家(必要時增加1名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人數不少于5人
第十一條 專家選取遵循回避原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專家不能參加技術評估:
1.被評估技術的項目組成成員及項目承擔單位人員;
2.與被評估技術負責人或主要相關人員有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3.24個月內與被評估技術單位有過聘用關系;
4.所在單位與被評估技術單位有上下級隸屬關系;
5.與被評估技術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涉及該單位的股權(上市公司除外);
6.被評估技術單位評估前聲明提出回避的,如存在利益關系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和個人;
7.被專家使用單位使用申請中明確提出回避的;
8.其他有可能妨礙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執行并正確履行技術評估職責,實事求是做出評估意見建議,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利用技術評估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估 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便利;
2.不得壓制其他專家意見,為得出主觀期望結論投機巧 取和斷章取義、版面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合的評估;
3.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使用被評估對象的技術、 經濟和商業秘密;
4.不得單獨與評估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索取或接受禮品、禮金、證券、支付憑證、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十三條 現場審核評估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考察、詢問答辯、審議討論、出具專家評估意見等程序。
評估專家參加評估時應簽訂保密聲明(附件 3)。
第十四條 廣西環保產業協會僅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評估結論由專家組獨立完成和出具,廣西環保產業協會作為第三方需保持中立,尊重專家組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 評估意見和結論作為專家建設性意見,僅供參考。
第十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技術評估每年申請數量和時間不限,申請一個受理一個,應于協議書簽訂后 30 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評估工作。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召開專家評估會時,將完整的材料提交會議;申請單位應如實介紹技術情況并回答專家問詢的問題。
第十八條 協會工作人員對申請單位的技術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九條 本評估活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監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西環保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